(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3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放友,枞阳县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农民。系方某某之父。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和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放友、被告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与方某某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刘某某发现方某某智力低下,生活难以自理。为此,刘某某于2013年3月被迫将方某某送回其娘家生活,现双方分居生活已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某与方某某离婚。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某某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二、方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枞阳县××乡××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各一份,证明方某某、张某某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三、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刘某某与方某某系夫妻关系;四、××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方某某智力低下,二级××的事实;五、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卡复印件一份,证明方某某患有××的事实。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辩称:刘某某诉称与方某某的恋爱、结婚时间及过程属实,但双方结婚确系自愿;2013年3月刘某某将方某某送回娘家生活是实,但目的是逃避责任。现刘某某起诉离婚,方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处居住,要依法给付经济帮助。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对刘某某提交的五份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刘某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且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也予以认可,依法应予采信。依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0年7月,刘某某与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经枞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刘某某发现方某某智力低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2013年3月,刘某某将方某某送回其娘家生活,现双方分居生活已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刘某某遂于2015年12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刘某某与方某某离婚。另查明:刘某某与方某某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方某某智力低下,二级××,且患有××。2015年12月24日,刘某某与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就离婚及经济帮助等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与方某某离婚;刘某某给付方某某经济帮助款2万元,款限调解书签收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刘某某与方某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方某某智力低下,属二级残疾,不能准确表达意志,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实际分居已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刘某某要求与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方某某患病,生活难以自理,离婚后无住房且生活困难,刘某某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刘某某自愿一次性给予方某某经济帮助2万元,且与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二、原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方某某经济帮助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