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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84-1号

彭辉与宋爱军、王祥琴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辉,宋爱军,王祥琴,滁州市大春汽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84-1号

原告:彭辉,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爱军,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王祥琴,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市大春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宋爱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辉与被告宋爱军、王祥琴、滁州市大春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辉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爱军、王祥琴、滁州市大春汽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爱军、王祥琴、滁州市大春汽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立才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婉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