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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6-2号

贾桂玲、樊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桂玲,樊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6-2号请执行人徐应同,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丽花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贾桂玲,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樊秀英,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徐应同、贾桂玲申请执行[樊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应同、贾桂玲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樊秀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应同、贾桂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樊秀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应同、贾桂玲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