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23号
原告:孙成,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伟,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
被告:林杨,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与被告韦伟、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