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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23号

孙成与韦伟、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成,韦伟,林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23号

原告:孙成,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伟,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

被告:林杨,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与被告韦伟、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