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小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书改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书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小字第53号原告郭书改,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院耀,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林波,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崔玉生,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改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书改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关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