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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行初字第99号

祁延峰与淅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延峰,淅川县公安局,贾新朝,龚从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99号原告祁延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6日,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海国定,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住所地淅川县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鹏程,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王明生,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亚镝,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小栋,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贾新朝,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3日,住淅川县。第三人龚从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住淅川县。

原告祁延峰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秦银安

审判员  全世昌

审判员  白 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