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99号原告祁延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6日,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海国定,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住所地淅川县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鹏程,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王明生,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亚镝,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小栋,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贾新朝,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3日,住淅川县。第三人龚从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住淅川县。
原告祁延峰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秦银安
审判员 全世昌
审判员 白 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