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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刑初字第00177号

张桂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珠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桂珠,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09年1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27日释放。2009年2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3月2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桂珠及其辩护人周成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2007年8月,被告人张桂珠虚构镇江市墓蚁山(经查证,实地为镇江市磨笄山)土方工程,通过伪造合同、出示镇江市墓蚁山土方工程的180万元保证金虚假收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乙同意分包该工程,以工程分包金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张桂珠向被害人周某介绍做墓蚁山土石方工程,以落实工程给领导送礼、交工程风险金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03000元。被告人张桂珠在明知其已不能承接镇江市公安局车管所防爆大队拆迁工程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工程二期的名义,通过向孙某乙出具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的195888元的虚假收据的手段,于2007年7月6日,以工程拆迁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230000元。

二、诈骗200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桂珠以帮其邻居李某乙之子李阳找工作需要请人吃饭、打点为名,并交给李某乙盖有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区调令专用章”的收据,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款物合计人民币35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桂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桂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被告人张桂珠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桂珠主观上故意诈骗、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明确;2、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相应的欺诈行为,但是受他人指使和安排;3、本案中合同、收据的来源和所有钱款的去向事实不清。如果被告人张桂珠构成犯罪,也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1、2007年8月,被告人张桂珠虚构镇江市墓蚁山(经查证,实地为镇江市磨笄山)土石方工程,通过伪造合同、出示镇江市墓蚁山土石方工程的180万元保证金虚假收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信任,同意分包该工程。2007年8月24日,在镇江市东岳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被告人张桂珠以工程分包金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200000元,并全部存于其在镇江市农业银行的账户。该笔赃款其中100000元被被告人张桂珠陆续取现,余款100000元由被告人张桂珠分别于8月26日取出53500元用于归还之前借朱学凯的高利贷,于9月6日、9月9日两次分别用该农业银行卡支付其在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共计6000元,剩下的40500元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张桂珠向被害人周某介绍做墓蚁山土石方工程,以落实工程给领导送礼、交工程风险金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03000元。2、被告人张桂珠在明知其已不能承接镇江市公安局车管所防爆大队拆迁工程,并答应退还林某某拆迁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至7月间,仍然以该工程二期的名义,通过向孙某乙出具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的195888元的虚假收据的手段,于2007年7月6日,在镇江市东岳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以工程拆迁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230000元,并于当日将该笔款项中的210000元存于其在镇江市工商银行的账户,后陆续取现,同时将未存入银行的20000元用于个人挥霍。200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桂珠退还孙某乙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张桂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乙、周某的陈述,证人施某、张某、管某、花某、吴某、朱某甲、胥某、王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镇江市人民政府”印章式样文件、管某自书笔迹、镇江市墓蚁山土石方施工协议书、银行交易凭证、虚假收据、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由江苏省公安厅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200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桂珠以帮其邻居李某乙之子李阳找工作需要请人吃饭、打点为名,并交给李某乙盖有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区调令专用章”的收据,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款物合计人民币35000元。事后李某乙儿子李阳工作仍没有落实,李某乙多次询问张桂珠,被告人张桂珠以汶川地震、军工企业抗震救灾、经办人出差等种种借口搪塞李某乙,直至案发。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张桂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朱某乙、崔某、李某甲、孙某甲、陈某、赵某等人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南京警备区司令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伪造的收据等书证,由江苏省公安厅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桂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桂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桂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桂珠已退还被害人孙某乙赃款10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桂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桂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故意诈骗、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明确,以及合同、收据的来源和所有钱款的去向事实不清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桂珠通过伪造合同、出示虚假收据等手段,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等,有施工协议书、虚假收据、银行交易凭证、物证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桂珠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桂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6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鸿梅

人民陪审员  管汉池

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