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洪刚故意伤害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457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洪刚,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中兴路*号-300。2003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洪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辉以要求被告人赵洪刚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一并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魏敏、检察员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洪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辉与被告人赵海刚达成了民事赔偿,经本院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辉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6月16日11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家乐福超市北侧交通岗附近,被告人赵洪刚、谷波(已判决)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世辉等人发生冲突,双方互相殴打,至李世辉面部损伤。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世辉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洪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洪刚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11时25分,在鞍山市铁东区家乐福超市北侧交通岗附近,被告人赵洪刚骑两轮摩托车从胜利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南路与新光街路口时,与从新光街西侧驶出的张兴伟驾驶的辽C938**号拉水大货车发生刮碰,赵洪刚与张兴伟发生争执。后张兴伟打电话找来单位领导李世辉和王世夺,赵洪刚找来谷波等人,双方互相殴打,至李世辉面部损伤。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世辉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洪刚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后,被告人赵洪刚与被害人李世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世辉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16日11时许,我家水站的拉水车司机张兴伟打电话给我们领导王世夺,说在铁东区家乐福超市北侧有一男一女骑一辆摩托车把他撞了,还打了他。我们接到电话后就打车到现场。见到骑摩托车的两个人,了解情况后见我们司机根本没有撞到他们,我们司机的脸被打破了,手机也被打坏了。我们就与骑摩托车的男的理论,他让我们等着,同时打电话会人。几分钟后来了6、7个男的,其中一个穿白衣服的男的一巴掌打在王世夺脸上,当时王世夺就被打倒在地了,我见他被打就上来拉,也被对方的人打了。这时一辆警车过来将我们分开,其中有4、5个男的跑了。民警将我们分开了解情况,我和王世夺觉得憋气,见警车上有镐把就冲下车准备打对方,被民警拦住,另外两个男的也跑了。之后我和王世夺就被民警拉到派出所。我们都有伤,民警让我们去了医院,我因为鼻骨骨折当时就住院了。我不认识打我们的人,司机的伤是对方骑摩托车穿绿衣服的男的打的,我和王世夺的伤是对方骑摩托车的男的和他会来的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及跑的那几个男的打的,我的鼻骨骨折是穿白衣服的男的打的可能性比较大。2.证人张兴伟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6日11时左右,我驾驶辽C938**号拉水的大货车行驶到胜利路佳乐福超市路口时,我从路口西侧过来,正好是信号灯变绿,从北侧闯信号过来一辆摩托车停在我的车前面,骑车的是一个男的带一个女的。当时这个男的下车将车放倒在我车前面,上前用手拍我的车门,并拉开车门用拳头打我,打在我的左面部。我一看这样,就打电话给我领导,这个男的和那个女的在路口北侧站着,过一会我们领导王世夺和李世辉来了,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他们当时的情况和骑摩托车的人,因为我头疼迷糊,之后我就在驾驶室里躺着。过了一会,我看见我们领导都上了一辆警车,其中李世辉脸上有血。我不认识打我的男的,他有30多岁,穿一件豆绿色体恤衫,较瘦。我们领导来了之后的事我不太清楚,我没有看见他们与别人打仗。3.证人王世夺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6日11时许,我家水站的拉水车司机张兴伟打电话给我,说在铁东区家乐福超市北侧有一男一女骑一辆摩托车把他撞了,还打了他。我接到电话后就和李世辉打车到现场,见到骑摩托车的两个人,了解情况后见我们司机根本没有撞到他们。我们就与骑摩托车的男的理论,他让我们等着,同时打电话会人。几分钟后来了6、7个男的,其中一个穿白衣服的男的一巴掌打在我的脸上,当时我没有准备,就被打倒在地了。李世辉见我被打就上来拉,也被对方的人打了。这时一辆警车过来将我们分开,其中有4、5个男的跑了。民警将我们分开了解情况,我和李世辉觉得憋气,见警车上有镐把就冲下车准备打对方,被民警拦住,另外两个男的也跑了。之后我和李世辉就被民警拉到派出所。我们都有伤,民警让我们去了医院,李世辉因为鼻骨骨折当时就住院了。我不认识打我们的人,司机的伤是对方骑摩托车穿绿衣服的男的打的,我和李世辉的伤是对方骑摩托车的男的和他会来的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及跑的那几个男的打的。4.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6日11时左右,我爱人骑摩托车带我到中心医院给我姨送饭,行驶到胜利路家乐福超市路口时,我们从南向北,从路口西侧开过来一辆拉水的大货车,司机边开车边打手机,我爱人的摩托车停在路中间被大货车刮倒。大货车停下后,我爱人上前用手拍司机的车门,司机就骂人,并从驾驶台上拿了一根黑色的东西要打我爱人。之后司机在驾驶室里打电话,大约过了10多分钟,不知从哪来了两个男的,边骂我爱人边要打我爱人,我上前边劝边拉,给拉开了。之后其中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男的拿一个挎包枕在头下躺在地上,说脑袋痛。过了大约4、5分钟,倒在地上的男的见从路东来了一辆警车,突然从地上起来。和另一个男的一起上来打我爱人,他们打在一起。警察来了后把双方分开,我爱人让我去买烟,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打的很乱,我一直在拉,对方至少有两个人参与,就我爱人一个人。我没打电话,也没看到我爱人打电话。我只看到我爱人的衣服被拽坏了,脸上身上都有血,对方我没有看清楚。5.证人陈林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6日11时左右,赵洪刚给我打电话说他让车撞了,在对炉家乐福交通岗,我打车就去了。我到了后看见赵洪刚和两个人在吵吵,我就问怎么回事。我正说着,赵洪刚又找来一个朋友,戴了一副眼镜,穿了一件白色带条的上衣,来了就与对方的两个人吵吵,同时用手推了对方那个穿白色上衣的的男的一下,对方就倒在地上,并打电话报了110。这时赵洪刚又找来两个朋友,分别穿绿色迷彩服和深色上衣。对方报警几分钟之后,从胜利路东侧来了一辆警车,这时倒在地上的男的突然起来打了赵洪刚找来的穿白衣服的男的一拳,赵洪刚的朋友还手打他时,赵洪刚和他的三个朋友与对方两个男的打在一起。这时警车上下来两个警察,分别将双方分开,当时我看到对方的两个男的被一个警察带上警车,赵洪刚后找来的两个朋友往正义街方向跑了,他和一个女的站在路边,我当时就走了,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6.同案犯谷波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16日11时许,我接到我朋友赵洪刚的电话,说赵洪刚和妻子骑摩托车被别人用车撞了,对方还找了几个人。接到电话后我就去了铁东区胜利南路家乐福超市北侧交通岗路口,我到达现场时发现赵洪刚正在和对方一个年轻人在吵架。我问赵洪刚报警了吗,赵洪刚说没有报警,我当时就打了110报警。这时对方的年轻人说我还敢报警,然后我就和对方的年轻人骂起来了,我用手指着对方并碰到了对方的脸部,对方就倒地了。这时赵洪刚正在和对方一个年纪较大的人在吵架,我过去拉着赵洪刚说等警察来处理这件事。大约10分钟左右,过来一辆警车,倒地的年轻人就站起来打了我右侧脸部一拳,我就用拳头打了对方年轻的胸部以上颈部以下2、3拳。这时对方年纪较大的用拳头打了我左侧脸部一拳,我用右手打了对方年纪较大的左胸一拳,用左手从上至下打了对方头部一拳。我看见赵洪刚打了对方年纪较大的面部一拳,赵洪刚又和对方年轻的打了起来,还有两个人也和他打了起来。警察过来制止我们,我们就停手了,警察将我们分开了解情况,正在登记时,对方两个人从警车上分别手拿镐把和铁棒,追我和赵洪刚,我们就跑了。7.被告人赵洪刚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16日11时许,我骑电动车载着我爱人刘霞去医院给我姨送饭,车骑到家乐福交通岗附近,由西面过来一个拉水的车,我为了避让前边的车,把车停在了路口,拉水车车速较慢将我车顶倒。我下车与司机理论,并给了他一巴掌。我打电话给我的朋友谷波说我在家乐福交通岗被车撞了,让他来一下,同时我又打电话给陈林,还给一个叫“小宝”的人打电话也让他过来。过了几分钟在马路的斜对面过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矮个子的用手指着我骂我,我俩就争吵起来。这时陈林过来了,问我怎么回事,对方此时还在不停的骂。接着谷波就来了,问我报案没有,我说没有,谷波说那就报案吧,对方骂谷波说还敢报案,谷波跟对方就开始骂起来了,谷波用手指点了一下对方脸,对方倒在地上说谷波打他了,头疼,双方都报案了。矮个子的那人倒在地上几分钟看见警车来了,起来就奔我和谷波过来打我俩,给我和谷波打倒在地,之后我们就打在一起。警车上来给拉开了,我看跟着矮个子一起来的那个高个子鼻子出血了,警察给对方两个人拉上车,一个给我和谷波登记,这过程中对方两人从车上拿着镐把和铁棍向我和谷波冲过来,我和谷波就跑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看到对方高个子的男的鼻子出血了,是被谷波打的。谷波判刑释放之后,我姨在微信上告诉我的,公安机关找我,我就从山东回来了。8.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世辉辨认出谷波就是打伤其鼻部的人。9.视频资料记载:案发现场的情况。10.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李世辉受伤住院的情况。11.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记载:被告人赵洪刚于2003年11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1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李世辉报案,被告人赵洪刚主动投案自首。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刚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赵洪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对其处以刑罚。但考虑到其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在上述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雨绘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