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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44-1号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相,张家口市博远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二路农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840228-6。法定代表人李建,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相,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博远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老鸦庄村。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相、张家口市博远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2)张开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博远金属有限公司2010年9月30日即被吊销,现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