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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231号

周显停、张洪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显停,张洪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周显停,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平利县。被执行人张洪波,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显停与被执行人张洪波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做出的(2011)双桥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波因犯诈骗罪正在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目前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显停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显停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