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26号
原告:安徽第二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彭华龙,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497718-7。
法定代表人:汪端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第二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滁州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徽第二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以需要另行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第二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第二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9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第二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