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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量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与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量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量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306。法定代表人闫一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18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陈进,总经理。上诉人量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量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量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卢瑞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