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初字第160号原告梁玉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泌阳县行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委托代理人张炎,泌阳县林业局干部。第三人林长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玉金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2010年10月6日为第三人林长林颁发豫泌林证字(2010)2222000006号林权证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登记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12月24日,原告以已经共同协商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金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赵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 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