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宽胜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曹坝组、林少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宽胜,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曹坝组,林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48号原告:徐宽胜,男,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曹坝组,住所地滁州市。负责人:江永海,该组组长。被告:林少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宽胜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曹坝组、林少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宽胜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宽胜负担。审 判 长 程凤华人民陪审员 李光元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