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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705号

孙玉录、纪凤芝等与武玉田、孟凡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录,纪凤芝,徐仁莲,孙忠鹏,武玉田,孟凡智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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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录。申请执行人纪凤芝。申请执行人徐仁莲。申请执行人孙忠鹏。被执行人武玉田。被执行人孟凡智。申请执行人孙玉录、纪凤芝、徐仁莲、孙忠鹏与被执行人武玉田、孟凡智生���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广柱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