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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1012-1号

申请执行人孙茂芳与被执行人朱宗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茂芳,朱忠林,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012-1号

申请执行人:孙茂芳,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朱忠林,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XX,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忠林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