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012-1号
申请执行人:孙茂芳,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朱忠林,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XX,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忠林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