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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文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69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个体。1994年8月因抢劫被劳教二年;1998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魏小辉,重庆睿通律师事务律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文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侯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文某及辩护人魏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文某与女友王某、朋友喻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某大排档吃饭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送喻某、王某回家。喻某下车后,文某又继续驾车搭载王某回家。当车行至南岸区某红绿灯处时,文某因超车、变道等问题与另一小轿车驾驶员夏某及乘车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在附近处理其他事故的民警来到现场进行劝解,发现文某身上有酒气,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文某拒不出示驾驶证、身份证,民警便将文某带至南滨路交巡警执勤点准备核实身份后再进行调查。后文某谎称上厕所,趁协勤人员不备快速沿江边逃跑,协勤人员在追赶过程中,文某跳入长江,游至下游上岸逃离。文某跳江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立即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相关工作,调集了50余名警力沿江开展搜救;安排刑警支队现场勘查;安排警力对该事件开展调查并做好家属稳控工作;安排督察支队介入调查,政治处、网安支队关注舆情,并及时将警情向市局指挥中心汇报。市局指挥中心随后指令水上警察总队、消防总队配合分局全力查找,交巡警总队、督察总队指导分局相关工作,网安总队、政治部宣传处关注舆情。次日13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潼南县一餐馆内将文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诉人文某及辩护人提出无书面酒精含量鉴定,认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证据不足的上诉和辩护意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文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上诉人未当场出示驾驶证件和身份证明,民警在未核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未出具书面测试结果并不违法,文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文某与女友王某、朋友喻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其租赁的小轿车送喻某、王某回家。喻某下车后,文某又继续驾驶该车辆沿南滨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岸区某红绿灯处时,文某因超车、变道等问题与另一小轿车驾驶员夏某及乘车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在附近处理其他事故的民警来到现场进行劝解。民警对文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民警随即要求文某出示驾驶证、身份证,但文某谎称放在家中拒不出示相关证件。民警将文某带至交巡警执勤点准备进行身份核实,文某谎称上厕所,趁协勤人员不备快速沿江边逃跑,并在协勤人员追赶过程中跳入长江,游至下游弹子石码头附近上岸逃离。文某跳江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立即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相关工作,并调集50余名警力沿江开展搜救。次日13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潼南县一餐馆内将文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警情处置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29日21时45分许,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文某与另一轿车驾驶员发生争吵,民警便上前劝解,并发现文某身上有酒味。民警陈某对文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民警要求文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文某谎称未带,没有出示驾驶证,并称不记得驾驶证号码。于是民警准备将文某带回流动执勤点,对其身份核实后再作酒精测试。到达执勤点后文某谎称要上厕所,在上厕所的途中文某跳江逃跑。文某跳江逃跑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立即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了相关工作,并调集50余名警力沿江开展搜救。2014年7月30日13时许,民警在潼南县一餐馆内将文某捉获。2.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证实文某具有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林某某。3.车辆、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文某分别对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及被查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他指认改小轿车就是他2014年7月29日21时45份左右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重庆市南岸区某红绿灯处就是他被查获的地方。4.查获现场录音录像证实,2014年7月29日民警正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马路另一侧传来争执的声音,民警随后赶到,发现两辆轿车的驾驶人员和乘客因为超车、变道等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在劝说两车各自驶离现场的过程中后车驾驶员提出怀疑前车的驾驶员系酒后驾驶,前车驾驶员也同意按照酒驾处理。此时民警对前车驾驶员进行了快速酒精测试(无吸管),发现有酒精含量,此时前车驾驶员承认饮酒,并说自己2小时前饮了一瓶啤酒。民警随即呼叫同事将酒精测试仪和呼气管送过来。并要求该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该驾驶员让与其同行的女子去车上拿,但该女子没有找到该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后民警插上吸管后,进行主动式呼气酒精测试(有吸管),此时对该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的民警发现该驾驶员需要进行酒精含量血液检测。经核实,视频中前车驾驶员就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文某,和他同车的女子是文某的女朋友王某。5.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她是文某的女朋友。2014年7月29日晚,她和文某、喻某、喻某乙在一家大排档吃饭,期间文某喝了两三瓶啤酒。饭后文某驾驶小轿车搭载喻某和自己回家,中途喻某下车了,她就和文某继续开车家,途中和另外一辆小车因为变道、超车等问题发生了纠纷争执。这时民警过来,对方车上的人说文某是喝了酒的,民警就对文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她看到有一次的结果是134,民警还让文某看。民警让文某出示驾驶证,她去车上找了两次都没有找到,文某说在家里面,还打电话让人送,但是直到文某被带走都没有送来。民警说文某涉嫌酒驾,让文某回去接受调查。她到了交巡警大队,听说文某跳江跑了。她给秦某打电话,说了当天的情况,后来文某用一个陌生电话给她打电话,说上岸了。她因为当时民警在身边就没有问地点,后来她回拨了电话,对方说是借用的电话,最后她就找到了文某。7月30日凌晨0点左右,她给民警打电话说文某已经找到了,等文某身体恢复了再来处理。7月30日早上7点多两人就租了个车到重庆潼南的工地。中午12点多,他们在潼南一家餐馆吃饭,有喻某,还有些人她不认识。吃饭的时候文某还在说29号跳江的事情。在文某被抓获后,她才从文某的背包里面找到文某的驾驶证交给民警。7月30日下午,她在派出所遇到7月29日晚骑摩托车发生事故的男子。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民警。2014年7月29日21时许,他和南岸区分局交巡警七大队民警周某某在处理一起伤人的交通事故时,正好碰见两辆车发生纠纷,他和同事周某某去查看,看见有两辆车停在靠近红绿灯的公路上,前面一辆车上的男性驾驶员在说后面车上下来的一男一女打他的车,后车的年轻女子说前车停在他们车前面不走,他们按了喇叭,前车还是不走,她就下车敲了车窗,双方就发生了争吵,前车还下来了一个穿红裙子的年轻女性。周某某在了解情况时,后车下来的年轻男子说怀疑前车驾驶员酒驾。他就从警车上拿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该驾驶员进行测试,先用的是快速测试法,吹了几次才吹起。他问驾驶员喝了好多酒,驾驶员说喝了一瓶啤酒。因为他没有带吹管,周某某就准备叫大队民警带酒精测试仪过来,并叫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那个驾驶员就叫穿红裙子的女子去车上拿。后来他找到一个喇叭形吹管,就又对该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驾驶员吹了几次才吹起,结果为134mg/100ml,已经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他就给周某某说可能要带去抽血,周某某就呼叫大队民警过来,又叫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员又叫那个女子去车上拿,过了一会儿,那个女的说没有找到,驾驶员就说没有带,可能在家里。他们就让驾驶员打电话叫家人送过来。他将车牌号输入酒精测试仪,叫驾驶员说驾驶证号码,驾驶员说记不到号码。这时七大队的民警赶到现场,把前车驾驶员带走,说到流动执勤点核实身份再做酒精测试。因为没有该人的身份证号码测试结果就未能保存。他把穿红裙子的女子带回去,听说那个驾驶员跳进长江跑了,后来七大队民警通过查询,才知道那个驾驶员叫文某。当时文某驾驶的是银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7.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他2014年7月29日晚,开车和女朋友刘某、朋友蒲某、覃某、余某某回重庆市渝中区。在路上,他通过后视镜发现有一辆车在后面闪灯,想超车,他没有理会。后来该车越过双黄线超过了他们,并且还故意几次刹车挡他的车。在他换了车道后,那辆车子又故意换车道来挡他们。于是他就超车去挡那辆车。后来碰到红灯,他减速的时候对方超过他们在前面刹住车。绿灯亮的时候,前车还不走,反而倒车灯亮了像是要撞他们。于是坐在副驾驶的女朋友就开车门去敲前车的车窗。从驾驶室出来一名男子指着他女朋友在骂。这时候,对面反向车道有交巡警在处理事故,他女朋友就喊了警察。他也下了车,对方的驾驶员还在骂他女朋友,问她为什么要这么重的敲玻璃。他就对警察说怀疑对方酒驾。警察就在现场对他们进行酒精测试。对方副驾驶是一个穿红衣服的女的,还说是她开的车,后来对方驾驶员承认是自己开的车,但是不配合,吹了几次都没有测出来,后来测出来了警察说是酒驾。他从侧面看了测试结果不是零,但具体数值没有看清楚。警察就叫他们到平台处理,对方驾驶员就和警察一起走了。后来他听说那个驾驶员的跑了。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她和朋友覃某、蒲某、余某某乘坐夏某驾驶的小轿车从南滨路烟雨公园往东水门大桥方向行驶,途中和一辆银色现代轿车因为超车等问题,她下车和对方驾驶员发生了纠纷,对方驾驶员对她吼,她害怕就把对面的警察叫过来,该车副驾驶下来一个女的。警察对那个男驾驶员用一个仪器进行了吹气测试,她听到一个警察说已经是醉酒驾驶了。9.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22点左右,他们乘坐夏某驾驶的车回家,在一个红绿灯路口,一辆银色的现代车和他们发生了纠纷。他看到警察对银色现代车的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他没有看到,但听到警察对那个驾驶员说测试结果为100多。10.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21点半左右,他和夏某、刘某、覃某、余某某乘坐夏某开的车准备渝中区,途中和一辆银灰色小车因为超车、变道等问题发生纠纷。后来他们到了交巡警大队,听到旁边有人说和他们发生纠纷的司机跳江跑了。后来他听覃某说那个驾驶员酒精测试的结果是100多。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20点30分左右,他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他报警后民警来处理。还没有处理完他的事故,对面公路红绿灯处有两辆车停在路上,前车上的一男一女和后车一男一女在争吵,前车的男子说后车的打了前车。民警就过去劝,后车男子说前车男子可能喝了酒。他当时也在旁边看,也闻到前车男子说话有很大酒味。他看到民警拿了个仪器叫前车男子对着仪器吹气,吹了好多次才吹出结果,民警就对那个男子说结果是130多了,已经超过标准。当时那个男子说只喝了一瓶多啤酒,啷个会有100多哟。当时有很多人都在旁边看。第二天他在南滨路派出所解决纠纷时,碰见了昨天晚上那个男子的老婆,说那个男子跳江逃跑了,还说酒精测试吹了100多。12.证人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9日晚,他和姐姐喻某乙、文某(即文某)、文的女朋友王某一起在一家大排档吃饭。期间他和文某每人喝了大概两三瓶啤酒。晚上吃完饭,文某要开车,他和王某都劝不住。他坐在后排,文某先把他送回家后他就下车了。后来听说文某出事了,等他赶到执勤点,听到旁边的人说文某酒后驾车并跳江跑了。7月30日早上7点多文某给他打电话,说自己跳江跑了。他和文某约好一起去潼南。中午吃饭的时候他听到文某说29日和他分开后被民警查获是酒驾,文某后来借口上厕所就跳进长江跑了。文某还提到了吹气值,但他没有听清楚。他辨认出文某就是涉嫌酒后驾驶的驾驶员文某。13.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23点左右,文某的老婆和他联系,在电话中说文某因为酒后驾车交巡警抓到了,民警进行了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100多,后来文某说要上厕所跳江跑了,让他找关系帮忙处理一下。第二天早上文某也打电话来说29日晚上的事情,找他帮忙。14.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22时左右,他在散步时,有一名男子从他身后跑来,随后一名穿工作服的协勤跑过来问那个男子跑哪里去了。他旁边一个女青年就对前面江边的梯坎指了指,并说往梯坎跑下去了。他也看到了那男子顺着梯坎往江边跑。在协勤打电话时,他看到那个男子栽进了江里。没过多久,有两个警察过来,顺着江边在观察。他听到在前面给协勤指路的那对年轻人说那个人顺着江边往下游走了。他看到警察沿着江边寻找,但是没有找到。1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重庆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七大队的协勤。2014年7月29日22时许,他在南滨路交巡警执勤点协助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民警带回来一名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男子,该男子一下车就叫着要去上厕所,由于当时有两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执勤点等着处理事故,民警就让他带该男子去上厕所。在下楼梯去往厕所的途中,该男子突然摆脱了他,顺着江边的二级平台往东水门长江大桥方向跑,他就立即去追。但该男子跑得快,他没有追上。当他追到二级平台一处可以下到长江边的梯坎时,就没有看到那名男子了。这时有一男一女两名市民在此处散步,他就询问他们有没有看到,他们告诉他,男子往江边的梯坎下跑了,并跳入了江中,往长江下游游去了。他就给民警打电话,告诉了情况。后来民警周某某和李匀赶到现场搜寻。16.证人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30日他和文某(即文某)、文的女朋友还有喻某等人在潼南吃饭时听文某说7月29日晚上在南岸区南滨路酒后驾驶被警察抓到,民警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30多,后来文某谎称要上厕所跳江跑了。他辨认出文某就是在潼南江湖菜馆被民警带走的文某。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汽车租赁公司的,涉案车辆是他们公司租赁给文某的。18.被告人文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9日晚上,他和女朋友王某、喻某、喻某乙一起在万寿路附近的大排档吃饭并饮酒,他喝了一瓶多啤酒。21点左右,他驾驶小轿车送喻某回家后继续行驶。要到一处红绿灯处时,他们和另一辆车因为变道、超车等问题发生了纠纷。民警过来询问,对方驾驶员说他酒驾,民警对他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他吹了后,民警说有酒精含量,但没有看清楚数字。民警进行了两次测试。民警要求他出示驾驶证,他怕民警收驾驶证,就没有给王某说驾驶证在哪里,其实驾驶证就放在车上他的背包里面,王某去车上找了两次都没有找到,他就给民警说在家里面,民警让他打电话叫家里人送过来。他假装打了电话,说一会儿家里人就送来。当民警把他带到交巡警平台后,他因为怕被关就谎称要上厕所,然后跳江逃跑了。他游到弹子石码头上岸,坐出租车到了阳光100小区附近,并借司机的电话给王某打了电话说自己已经上岸。期间还和黄某、秦某联系说这件事情。第二天他和王某到了潼南谈工地的事情,中午在潼南江湖菜馆吃饭,期间说起29日晚上喝了酒跳江的事情。他说数值没有看到,还说不跑怕是今天来不了了。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针对上诉人文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书面酒精测试结果,一审认定其危险驾驶证据不足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由于文某拒绝出示驾驶证件和身份证,又在被带回执勤点后跳江逃跑,导致民警未能打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并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但现场处理的民警、文某的女友王某均能证实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34mg/100ml;且有多名证人分别从文某本人、王某、民警处听到文某的酒精检测含量超过100mg/100ml;王某、喻某也证实文某实际饮酒数量为两三瓶啤酒,各证人证言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文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徐艺颖代理审判员  张江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栩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