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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执字第00740号

方解伍、黄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解伍,黄传梅,梅亚芳

裁判文书全文

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740号

申请人:方解伍,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黄传梅,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梅亚芳,女,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方解伍与被执行人黄传梅、梅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传梅、梅亚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传梅、梅亚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齐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