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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210-1号

王志来、北京市优耐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来,北京市优耐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来,男,1965年4月16日,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北京市优耐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郭县镇高庄村委会东220米。法定代表人李艳霞,该公司董事长。王志来申请执行北京市优耐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不详,现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无法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