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来,男,1965年4月16日,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北京市优耐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郭县镇高庄村委会东220米。法定代表人李艳霞,该公司董事长。王志来申请执行北京市优耐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不详,现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无法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