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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与陈志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陈志权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29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85号。负责人:韦江辉。委托代理人:黄振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志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诉陈志权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的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承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王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