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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79号

黄某甲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甲,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79号

原告:黄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系原告父亲。

被告:程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方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