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79号
原告:黄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系原告父亲。
被告:程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方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