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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65-2号

郑海滨与汤艳芳、汤艳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海滨,汤艳芳,汤艳兰,江门市新会区达威纸类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郑海滨,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汤艳芳,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汤艳兰,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达威纸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大平顶。法定代表人汤艳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海滨与被执行人汤艳芳、汤艳兰、江门市新会区达威纸类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30元及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共11200元。但因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麦国荣与被执行人汤艳芳同意将名下共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51号4座204房屋、会城人民路26号511房屋及33#车房,以及被执行人汤艳芳名下的粤J×××××车辆进行处理。上述财产处理后所得款项按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债权人本金(不计利息)债权比例分配。被执行人汤艳兰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太平里新村4座202房屋及21#车房正在执行异议审查中,暂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剑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永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