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临朐县冶源镇冶西村村民委员会与尹玉国、苗希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冶源镇冶西村村民委员会,尹玉国,苗希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251-3号原告临朐县冶源镇冶西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爱东,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玉国。被告苗希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朐县冶源镇冶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尹玉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冶源镇冶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