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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2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