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褚永善,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袁文林,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家付,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李杰英,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永善与被告曹家付、李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永善于2015年12月24日撤回对曹家付、李杰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褚永善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永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褚永善承担。
审 判 长 李 微
审 判 员 余 何
人民陪审员 马祥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