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瑞文、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0月25日起,被告人林某在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三路边坡村一出租屋处,以自己做庄的方式向他人贩卖海南私彩,利用手机接受不特定的人投注,雇佣余某均、陈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于11月15日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林某处缴获赌资人民币220元及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1台,从余某均处缴获赌资人民币770元,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台,扣押私彩票据71张3055元,从参赌人员莫某处扣押私彩票据1张12元,杨某处扣押私彩票据2张23元,共计74张3090元。截至案发,林某共贩卖私彩十期,接受投注总额约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均、陈某、杨某、莫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讯记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作案时间短,接受投注的金额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林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1台、OPPO牌手机1台,赌资人民币99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