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书举等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书举,伍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525号申请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胜吉,南召县太山庙乡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书举,男,生于1980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太山庙乡太山庙村。被执行人伍英翠,女,生于1983年5月,汉族,住址同上,系杨书举之妻。申请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书举、伍英翠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