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冬秋申请马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秋,王瑞荣,马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王冬秋。被执行人王瑞荣。被执行人马爽。申请执行人王冬秋与被执行人王瑞荣、马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5)呼长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瑞荣、马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冬秋与被执行人王瑞荣、马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