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环非诉行执字第0042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金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崔庆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东台市花舍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原新曹镇花舍村。法定代表人陈金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东台市花舍茧丝绸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登记和车辆的相关信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德生
审 判 员 滕长明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