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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孙祥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孙祥,岳丽娟,吴志臣,杨洪青,刘立国,梁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祥,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丽娟,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志臣,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洪青,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立国,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海英,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祥、岳丽娟、吴志臣、杨洪青、刘立国、梁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