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46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孙菊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永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