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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496-1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天津世纪缘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冉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天津世纪缘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冉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扬天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乔洋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荣业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联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许家清,钱学军,陈显义,江人福,吴孙清,许家富,黄景峰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496-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新大街2-4号。负责人李守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世纪缘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法定代表人江人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冉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5-805。法定代理人钱学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扬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55号天津东瑞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院内B-1。法定代理人陈显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乔洋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津京公路与龙州道交口。法定代理人吴孙清。被执行人天津荣业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丰年村街道丰年村丰安路15号-36。法定代理人许家富。被执行人天津联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北永定新河堤南。法定代理人陈贵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家清。被执行人钱学军,(未到庭)。被执行人陈显义。被执行人江人福。被执行人吴孙清。被执行人许家富。被执行人黄景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世纪缘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冉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扬天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乔洋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荣业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联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江人福、陈显义、钱学军、许家富、许家清、吴孙清、黄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现上述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天华

审 判 员  刘国生助理

审判员  荆梦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