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1783号
申请执行人:郝方英,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吉波,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耿化宾,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郝方英与李吉波、耿化宾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金融机构无存款,现本院依法将耿化宾所有的海马M3轿车予以评估拍卖过程中,因执行期限需要,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