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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800号

曹红军与杜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红军,杜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800号申请执行人曹红军,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杜小斌,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曹红军与被执行人杜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杜小斌偿还申请执行人曹红军借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元,以上共计15275元。申请执行人曹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曹红军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巨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振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