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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26号

高宇与聂铭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宇,聂铭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高宇,男。被执行人聂铭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宇与被执行人聂铭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金钱部分义务已履行完毕,但需返还涉案物品已经损毁灭失,已告知就返还物品另诉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四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