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高宇,男。被执行人聂铭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宇与被执行人聂铭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金钱部分义务已履行完毕,但需返还涉案物品已经损毁灭失,已告知就返还物品另诉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四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