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守安与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安,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安。被执行人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王守安与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84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王守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辉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