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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德与刘福林、金秀丽、高德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刘福林,金秀丽,高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被执行人刘福林。被执行人金秀丽。被执行人高德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