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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656-1号

吕玲与姜树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玲,姜树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656-1号申请执行人吕玲,女,汉族,现住滨州市沾化县。被执行人姜树坤,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吕玲与姜树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姜树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树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树坤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德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