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许秀芳与田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芳,田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许秀芳,原粮店退休职工。被告田爱云,一拖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芳诉被告田爱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许秀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秀芳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许秀芳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