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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许秀芳与田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芳,田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许秀芳,原粮店退休职工。被告田爱云,一拖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芳诉被告田爱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许秀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秀芳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许秀芳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