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艳明与位长福、刘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明,位长福,刘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王艳明。被告位长福。被告刘玉琴。原告王艳明诉被告位长福、刘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明诉称,2014年8月13日,二被告系夫妻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2015年8月13日到期时一并还清。二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提供假房照作抵押。现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诉讼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院认为,二被告提供假房照向原告借款50000元,已涉嫌刑事犯罪,并于2015年11月4日在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立案侦查。因被告的诈骗行为给原告王艳明造成的经济损失,王艳明作为受害人应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依法申请追缴或退赔,只有经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其损失的,原告王艳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艳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王艳明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景伟审 判 员 周志刚人民陪审员 班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