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中华与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华,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高中华,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纪达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中华与被执行人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