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郭慧杰。被告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1号公积金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隋新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慧杰诉被告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慧杰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慧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慧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慧杰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