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秦新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秦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秦新安。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秦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6309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84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房屋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