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朔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5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玉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持证驾驶晋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鄯阳街长虹西三巷巷内,倒车时,将其后步行的当事人邸某乙撞伤,后邸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在南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邸某乙家属共计263306.6元,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邸某甲的证言、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怀司鉴(2015)法医字第2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杨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章 艳人民陪审员 李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学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