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周蜀宁,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武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智军,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段玮,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周蜀宁与被执行人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段玮、李学军、武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段玮、李学军、武智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元,利息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段玮、李学军、武智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蜀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智军、李学军、段玮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停业;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段玮、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学军在银川梦世界珠宝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7日);
本院查明本案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武智军名下位于银川市两处房屋产权(该财产系轮候冻结、且存在抵押,冻结期限至2016年9月18日);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前,请及时书面申请续封,到期未申请,该财产将自动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费14609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智
审 判 员 弥天亮
代理
审判员 麻艳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