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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宋翰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宪松,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光磊,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家园沿东地路营业房北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宇,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昭青,系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2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8057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贵孚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