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845号原告邵自和,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刘卫东,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自和与被告刘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自海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自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自和承担。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 波 来源:
邵自和与刘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845号原告邵自和,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刘卫东,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自和与被告刘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自海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自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自和承担。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