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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培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吴培,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琦,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培诉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培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吴培负担。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曹廷生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