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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388号

雷彩丽诉杨广存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广存,雷彩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杨广存,男,汉族。被执行人雷彩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雷彩丽诉杨广存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彩丽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