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331-1号原告卢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陈胜均,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以双方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员 邝鑫森
人民陪审员 张进进
人民陪审员 谢小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