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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331-1号

卢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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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331-1号原告卢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陈胜均,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以双方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员  邝鑫森

人民陪审员  张进进

人民陪审员  谢小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